歪歪猪作坊 编程是一门手艺

一句话(六)


“偶们不愿意生活在一个做坏事肆无忌惮做好事提心吊胆的神奇国度……”

这是Blog图党彭宇案一审后,登出的公益广告—“爱”情告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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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的是响应老罗的《再给正直一次机会》。简单讲就是一个青年看到一个老太太给人撞倒,把她送到医院,然后给老太和家人认定为肇事者,并被告上法庭的故事,法庭一审在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,判青年赔偿老太四万多元的故事。

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。十几年前《民主与法制》就刊登过类似的事情,一个小学生把一个给单车撞倒的老太太送到医院,后来给诬陷为撞人者,后来老太太良心发现,主动承认错误。

这次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法院判决书里面的这段话:

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,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,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,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,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,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,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。人被外力撞倒后,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、辨认相撞之人,如果相撞之人逃逸,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。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,是公共场所,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,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,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。根据被告自认,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,从常理分析,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,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,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;如果被告是做好事,根据社会情理,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,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,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,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。

还好,我们不是海洋法,判决不会成为以后案件审理的标准。否则按照这样的标准,有个人在我面前倒地,如果我不能证明他是自己倒下去的,那就是我推的。见到歹徒刺伤一个人,“正确”的做法是要去追歹徒,而不是帮助被刺伤者,否则就会因为没有去追赶歹徒而被当作杀人犯。做好事要有个度,企业家娟太多钱做慈善,就要抓起来,因为他的“行为与情理相悖”。

这确实是片神奇的土地,现在发生的太多事情是小说家都想不到的,一次一次地在测试我们容忍的极限,尽管如此,我们还是要响应老罗,给正真一次机会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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